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3民初1155号之二
原告:七里河区秋生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镇柴家河村牟家坪大坡头2号。
经营者:***,该租赁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南二环西路35号双维商务11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
原告七里河区秋生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七里河区秋生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3年5月5日以已与被告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七里河区秋生建筑器材租赁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26元,保全费1711元,由原告七里河区秋生建筑器材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