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

郓城德鑫建筑器材租赁站、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执28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郓城德鑫建筑器材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2371725MA3QA82L7R,住所地郓城县随官屯镇西屯村村 西;电话:13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0754016228P,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南二环 西路35号双维商务11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 行人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 311900105310603_6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3500.0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