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执28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郓城德鑫建筑器材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2371725MA3QA82L7R,住所地郓城县随官屯镇西屯村村
西;电话:13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00754016228P,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南二环
西路35号双维商务11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
行人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双维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
311900105310603_600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3500.0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