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302民初3455号
原告:***,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么东升,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勇,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固鼎塔桅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燎原南大道**青少年活动中心104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590992251。
法定代表人:钟建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勇,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固鼎塔桅钢结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计138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郑 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法官助理 段青芮
代理书记员 吴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