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304民初3516号
原告:蚌埠市新明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大禹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蚌埠市新明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新明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新明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1元,减半收取2460.5元,由原告蚌埠市新明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 刚
书记员 彭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