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304执253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富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9814140XL(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蚌埠市大禹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9814140XL(1-1)。
法定代表人:朱一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7)皖0304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蚌埠市大禹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蚌埠市大禹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