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禹民二初字第00157号
原告:蚌埠市星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42968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涛,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蚌埠市大禹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和,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星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大禹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3300元,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