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02民初6197号
原告: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区兴中路民营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大志,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先骥,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大禹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大庆二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大禹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09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蚌埠市大禹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31元,减半收取3,365.5元,由原告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