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8执恢75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代理人程致远,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冬华,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执行人:***,女,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执行人:赖秋成,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营背街16号。
被执行人: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营背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7775283066。
法定代表人赖秋成,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客家天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策武乡南坑村村部,组织机构代码57471028-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赖秋成、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客家天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岩民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调解,***、***尚欠***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5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本金50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赖秋成、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客家天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案号:(2015)岩执字第119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6年4月14日、5月7日拍卖了被执行人赖秋成的二处房产,于2017年5月2日拍卖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申请执行人***收回债权774560元。
2018年4月12日本院通过长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到被执行人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汀县卧龙小区A-07号地块(金碧花园六区)有未签约的30个地下停车位,4月16日进行了查封,5月10日本院贴出公告,拟拍卖上述30个地下停车位,后因案外人范水生等八人向本院提出异议,致使上述30个地下停车位暂时无法处置,本院作出(2015)岩执字第11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被执行人仍未全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案号:(2019)闽08执恢75号。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如下工作:
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019年11月15日、12月27日、2020年4月13日、5月27日、7月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799.65元,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9日、6月2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位,成交总价726200元,扣除评估费、司法辅助费,申请执行人***共领取执行款725459.65元。
被执行人***、***、赖秋成、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客家天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财产申报。
本院将被执行人***、***、赖秋成、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客家天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将前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已处置完毕,其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小东
审判员  廖伟华
审判员  戴景彤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魏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