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21执109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3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
被执行人: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
法定代表人:赖秋成,该公司董事长。
***与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长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821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媒体曝光告知书、执行决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等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已另案拍卖了被执行人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长汀县的土地使用权,最终拍卖价为317.5万元,按照债权比例,本案可分得17207元拍卖款。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受理以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有39件,涉案金额达800万余元。因被执行主体一致,并案执行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与被执行人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系列案件并案执行,保留(2018)闽0821执1231号案件对被执行人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控制和处置。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通过约谈形式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确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将本案并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0)闽0821执1097号案件合并到(2018)闽0821执1231号案件中执行。
二、终结本院(2020)闽0821执109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保留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处置的参与分配等权利,同时不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许明
审 判 员 刘富荣
审 判 员 陈靖芬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刘德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