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821执15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48年8月2日生,汉族,住长汀县。
被执行人: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汀州镇营背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7775283066。
法定代表人:赖秋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821民初823号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00元及支付自2020年3月25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本院受理以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正在执行的有2件,现拟拍卖、变卖坐落于长汀县××镇××路××号××3号楼4号店、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长汀县××镇××路××号××3号楼5号店、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长汀县××镇××路××号××1号楼29号店、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长汀县××镇××路××号××5号楼36号店、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长汀县××镇××路××号(金碧花园六区)地下摩托车位【1#、2#、3#、5#、6#、7#、8#、9#、10#、11#、12#、13#、15#、16#、17#、18#、19#、20#、21#、22#、23#、25#、26#、27#、28#、29#、30#、31#、32#、33#、35#、36#、37#、38#、39#、40#、41#、42#、43#、45#、46#、47#、48#、49#、50#、51#、52#、53#、55#、56#、57#、58#、59#、60#、61#、62#、63#、65#、66#、67#、68#、69#、70#、71#、72#、73#、75#、76#、77#、78#、79#、80#、81#、82#、83#、85#、86#、87#、88#、89#、90#、91#、92#、93#、95#、96#、97#、98#、99#、100#、101#、102#、103#、105#、106#、107#、108#、109#、110#、111#、112#、113#、115#、116#、117#、118#、119#、120#、121#、122#、123#、125#】、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六落于长汀县××镇××路××号(金碧花园六区)地下小车位【10#、11#、30#、32#、62#、68#、77#、101#、102#、103#、112#、130#、131#、132#、133#、135#、136#、137#、152#、153#、156#、63+1#、65+1#、69+1#、70+1#、75+1#、172+1#、173+1#、177+2#】房产,因被执行主体一致,并案执行及时执结案件,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与被执行人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系列案件并案执行,保留(2021)闽0821执1573号案件对被执行人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控制和处置,并案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1)闽0821执1574号案件合并到(2021)闽
0821执1573号案件中执行。
二、终结本院(2021)闽0821执1574号案件的执行。
并案终结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留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处置的参与分配等权利,同时不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国平
审 判 员 曾桂英
审 判 员 李 环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蔡沔高
代书记员 邹 芸
附:相关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