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821执15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
被执行人: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汀州镇营背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7775283066。
法定代表人:赖秋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4日以执行期间案外人钟萍、范华进、黄俊松、林光祥、林陈俭、长汀县金碧六区业主委员会等人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坐落于长汀县汀州镇金碧路6号(金碧六区)3号楼4、5号店、1号楼29号店、5号楼36号店【所有权证号:闽(2019)长汀县不动产权第000XXXX号】、地下摩托车位100余个、地下小车位29余个等财产提出执行异议,现正在执行异议诉讼中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但不解除本案的强制措施,待异议之诉审结后视情况决定是否时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终结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闽0821执1573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不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不影响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参与分配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许明
审 判 员 李国平
审 判 员 曾桂英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蔡沔高
书 记 员 邹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