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821民初169号
原告:***诺康电器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工贸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666883663J。
法定代表人:蔡春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华文,福建格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峻春,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营背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7775283066。
法定代表人:赖秋成,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诺康电器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诺康公司)与被告***、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星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纳诺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春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华文,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峻春到庭参加诉讼。宏星公司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纳诺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宏星公司立即对纳诺康公司公寓C楼建筑进行修复(主要是墙体裂缝修复,修复后需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达到符合工程质量安全标准);2.判令***、宏星公司承担前述建筑修复后是否符合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鉴定费用;3.判令***、宏星公司承担住户搬迁及其安置费用;4.判令***、宏星公司承担受损住户房屋的装修修复工程费用;5.本案诉讼费用由***、宏星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10月15日,***挂靠宏星公司(承包人)与纳诺康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承建纳诺康公司公寓C楼的土建装饰及配套水电安装工程。同时约定“...承包范围为包工包料;……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期,土建工程为50年……”但是,案涉房屋建筑于2017年开始肉眼可见问题,后***虽出资进行了维修,但其维修并未达到安全标准,房屋质量问题后来加剧。2020年3月,泉州欣佳酒店楼体坍塌事故后,政府相关部门加大了对安全的检查、监督力度。福建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汀产业园区管委会)委托有资质的郑州高新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工程检测中心)于2020年12月9日对案涉房屋建筑进行了检测,检测结论为:该楼安全风险等级评为Dsu级(说明:Dsu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已影响整体安全,应采取措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收到检测报告后,长汀产业园区管委会的工作人员便在案涉房屋处粘贴《搬离通知书》,要求纳诺康公司立即对宿舍楼清人封楼,并强行停水停电后,引起住户不满。***、宏星公司作为施工方有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并承担修复费用以及修复后鉴定费、该楼住户搬离安置和回迁装修等产生的费用。为维护纳诺康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辩称,一、纳诺康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具体、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下同)第119条规定。纳诺康公司诉请“要求……工程进行修复”,但未明确按什么样的标准进行修复,对承担的费用也没有具体数额或参照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二、***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是长汀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宏星公司改制前的公司)的员工,2003年任该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改制成立宏星公司后,***任宏星公司的副总经理。2008年10月15日,宏星公司与纳诺康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建案涉工程。当时宏星公司实行班组承包经营机制,***作为公司职工,组建了一个施工班组,代表宏星公司负责承建纳诺康公司的案涉工程。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外是代表宏星公司承包施工,对内实行班组承包经营责任制。因此,即使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由宏星公司先予承担责任,再由宏星公司依据班组责任合同向***追偿。三、纳诺康公司主张的房屋安全责任,不是宏星公司(包括***)的施工质量所致。根据纳诺康公司先后提供的两份《鉴定报告》中结构部件回弹测试数据,***负责施工的工程,不管是砼构件部分检测数据、还是钢筋构件部分的检测数据,都是能够达到各项质量标准,完全符合建筑质量要求。四、根据纳诺康公司的二份《鉴定报告》,在报告第9页就明确“上部(指房屋)结构有因地基不均匀沉降造成的裂缝、亦有明显倾斜、变形、移位及沉降裂缝”,说明造成案涉房屋下沉、裂缝的原因是地基不均匀沉降所致,并非是***的建筑质量。另一方面,从纳诺康公司所举证据看,案涉房屋建设时,没有经过建筑设计单位的专业设计。《鉴定报告》第5页也明确指出“该房无正规设计图纸”。长汀县建筑设计院现已改制、员工分流,其在法院调查令的“回执函”中也证实“设计合同未签,也未交缴过设计费”,进一步佐证了纳诺康公司没有经过设计部门的正规设计,图纸也没有经过专业图审机构的审核和取得施工许可审批。此外,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纳诺康公司没有案涉房屋的“地勘报告”,造成房屋下沉、裂缝的原因,不排除是因为地基沉降或是地质勘探、房屋设计不到位等诸多因素所致。再另外一点,因案涉房屋基础没有经专业勘探、专业设计和专业图审,工程完成后,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纳诺康公司就擅自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其主张不应支持。综上,纳诺康公司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不符合起诉条件。***作为宏星公司的职工,所负责施工的工程符合质量要求,造成房屋下沉是因地基沉降,不是施工质量所致。纳诺康公司主张***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纳诺康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1搬离通知书、证据2《鉴定报告》,证明纳诺康公司公寓C楼经郑州工程检测公司检测,认定该房安全风险等级为Dsu级(即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已影响整体安全,应采取措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长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粘贴搬离通知书,要求纳诺康公司立即对宿舍楼清人封楼。
证据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平面布置图、证据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据5领条、证据6费用报销单,证明2008年10月15日,***挂靠宏星公司作为承包人与纳诺康公司作为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案涉公寓C楼的土建、装饰及配套水电安装工程,并约定土建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是50年,但实际没用几年就出了问题。
证据7照片,证明案涉房屋建筑在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了财产损失,并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情况紧急,***应立即修复。
证据8费用报销单、证据9领条,证明***借用宏星公司名义与纳诺康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由***组织施工并直接领取工程款,***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主体,系工程盈亏的最终承受者,因此二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证据10《鉴定报告》,证明纳诺康公司公寓C楼经郑州工程检测公司检测,认定该房安全风险等级为Dsu级(即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已影响整体安全,应采取措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证据1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证据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证明案涉工程是按建筑规范设计,***挂靠宏星公司施工的。
证据13长汀县对外经贸合作局文件,证明纳诺康公司系由伟龙电器(长汀)有限公司变更而来。
证据14费用报销单,证明案涉工程是按建筑规范设计,***挂靠宏星公司施工的。
证据15民事诉状、证据1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在起诉状中承认其“于2009年至2012年间在纳诺康公司承建工程,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春修熟悉....”,***在该起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指向的案涉公寓C,进一步证明***挂靠的事实。
证据17调查令回执及设计图、证据18照片、证据19微信截图,证明案涉房屋建筑的设计情况及其施工存在的问题,纳诺康公司通过微信告知***鉴定内容后,***并未及时妥善处理。
证据20纳诺康公司用地规划、证据2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案涉房屋的整块地块就一份勘察报告,勘察单位系赣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罗盛生与***都在上面签字。
对纳诺康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事项有异议。1.鉴定报告未经纳诺康公司和***参与,同时检测资料没有经当事人的签字确认,驳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更不能证明案涉楼房达到Dsu级。鉴定报告检测依据的标准是在工程完成后多年颁发的标准,不能作为之前完成工程的质量标准;2.鉴定报告说明案涉楼房在建设时就缺乏有关的地质资料、未经正规设计,可能存在地质勘探、建筑设计不到位等缺陷;3.鉴定报告数据可以证明***施工的各个部件的材料强度、配筋都达到质量要求,能够满足规范要求。质量问题是“因地基不均匀沉降”造成;4.该鉴定报告第九点“检测结论”自相矛盾,鉴定数据证实***施工的各个构件符合质量要求,且楼房的“整体垂直度满足规范要求”和“承载力满足规范要求”以及“单个砼柱构件、单个砼梁构件、单块板构件”的结果为“未见明显变形、裂缝、缺陷及其它损伤,工作正常”,但评定却为“du”级。对证据3、4、5、6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平面布置图,只能证明纳诺康公司取得用地许可,但不能证明案涉楼房设计符合规划,且用地规划平面布置图未经用地规划部门的盖章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主体施工单位是宏星公司,***是宏星公司的员工,不是挂告关系,而是代表宏星公司施工。***按纳诺康公司图纸施工,过程中的部位验收均已完成,验收符合质量要求。《领条》、《费用报销单》只能证明***代表宏星公司预领了工程材料款,用于购买施工材料。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责任在***。造成房屋裂痕的原因众多,有地质勘探问题、地基下沉不稳定、房屋基础设计不规范等诸多因素。对证据8、9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是代表宏星公司施工、领取工程款,用于购买施工材料和支付工人工资。对证据10同证据1,鉴定机构前后出具二份同一鉴定文号的《鉴定报告》,仅是将结论变更为“安全性不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的要求”,没有任何变更说明或数据变化,可见该鉴定报告是不严肃、不科学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证据11真实性无异,但对证明事项有异议,该设计合同对象是1#、2#厂房、办公楼和公寓A、B栋,不包含案涉公寓楼C栋。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纳诺康公司主张。对证据13没有异议。对证据14真实性无异议,***代表宏星公司施工并向纳诺康公司预领了部分工程材料款,用于购买施工材料。对证据15、1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是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要求纳诺康公司返还借款。对证据17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证明纳诺康公司没有正规的地质勘查报告,且没有委托建筑设计单位对案涉房屋进行设计。对《设计图纸》“三性”有异议,该图纸与长汀县建筑设计院的复函相矛盾,设计院已明确纳诺康公司没有交过设计费,也与《鉴定报告》中第5页认定“该房屋无正规设计图纸”相矛盾。另一方面,纳诺康公司提供的图纸不是原始正规设计图,图纸上所盖的“图纸专用章”不是当年使用的专用章,是不具有效力的。况且,长汀县建筑设计院已在2020年5月份因机构改革被撤销,人员被安置,不具有经营资格。对证据18照片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没有具体的拍摄时间和拍摄人。对证据19微信截图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是***的责任。对证据20用地规划的真实性无法确定,未经用地规划部门的盖章确认。对证据21《竣工验收报告》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没关联性。该竣工验收的对象是厂房而非案涉公寓C楼。
***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案涉工程由宏星公司承建,***是代表宏星公司负责施工。
证据2任职通知,证明***从2003年开始任职原长汀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副总经理,后公司改制为宏星公司,***任宏星公司的副总经理。
证据3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证明***是宏星公司员工,从2008年1月至2015年7月,宏星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8月以后,宏星公司经营困难倒闭,***被铭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聘用,并由该公司为其缴交社保。
证据4银行流水,证明在2008年至2011年间,***代表宏星公司负责施工。根据公司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有关工程款由宏星公司转入,当然不可否认存在直接向建设单位预借工程材料款,工程完成后由宏星公司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结算。
对***提交的证据,纳诺康公司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合同专用条款部分***的表面身份是项目经理,而第一部分协议书中***又系授权代表人,可以佐证***系挂靠人,宏星公司系被挂靠方。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无法证实***与宏星公司的关系,更无法证明***系宏星公司的副总经理。证据3表面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的主张。首先,社保缴纳的情况比较多样,现实中挂靠缴纳社保也是常见情况,从***的社保缴费基数550元、800元来看,显然与公司副总经理身份不符。即使有缴纳社保,也不妨碍***挂靠宏星公司承接工程。证据4表面真实性无异议,但无法证明其主张。1.***与宏星公司之间相互有转账,无法一一对应;2.案涉工程发生于2008年左右,而银行流水是在2010年之后,时间无法对应;3.***还介入长汀濯田中心校、福建宏旺建设工程公司等项目,***与宏星公司资金关系无从确认;4.如果是宏星公司实际承建纳诺康公司工程,就大可不必再次经过***这个环节,既徒增工作量,也增加资金成本,有悖正常商业逻辑。因此***是挂靠宏星公司承建案涉工程。
诉讼过程中,纳诺康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向长汀县住房和建设局调取纳诺康公司公寓C楼的地质勘察报告、土建施工图、水电施工图和规划红线图等。经纳诺康公司持调查令经调取后,交回调查令回执和水电、结构、建筑施工图及长汀县建筑设计院的情况说明。根据该情况说明,纳诺康公司又向本院申请向赣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建筑设计院)调取《长汀县伟龙电器厂房、宿舍、办公楼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经本院向赣州建筑设计院发送协助调查函,该设计院回复未找到《长汀县伟龙电器厂房、宿舍、办公楼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对纳诺康公司持调查令调取的材料及本院调取的材料,纳诺康公司均无异议,认为公寓C楼的确进行过勘察和设计。***对两份材料真实性无异议,但对里面的内容有异议,认为:1.建筑设计院是在2020年5月份就已经改制,人员被分流到各个部门,该单位是否继续存在,是否已经被注销,无法确定;2.从设计图看,纳诺康公司以伟龙公司的名义与建筑设计院签订的设计合同并不包含公寓楼C栋的相关图纸;3.从公寓楼C栋的设计图来看,没有经过图审部门的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并且结合纳诺康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看,公寓C楼没有经过任何设计和竣工验收。
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本院分析认证如下:纳诺康公司提交的证据2-9、证据12-16、证据17中的调查令回执、证据19,***对真实性无异议,且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1鉴定报告与证据10鉴定报告,系同一鉴定机构作出的编号一致、结论不一致的鉴定报告。虽然***认为该鉴定报告不科学、不公正,但对该份鉴定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也未提交其他证据反驳该鉴定结论。且两份报告对于案涉楼房的安全性风险等级的鉴定结论是一致的,可以合理判断第一份报告系笔误,应以第二份报告(即证据10)为准,案涉楼房的安全性是不符合民用建筑质量标准。证据1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仅包括厂房、办公楼以及公寓A、公寓B,未包括公寓C,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证据17公寓C楼相关设计图系纳诺康公司持调查令调取,且根据宏星公司与纳诺康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看,设计图由发包方即纳诺康公司提供,***未举证证明其系依据其他图纸进行的施工,故对该图纸应予以采信。证据18照片虽无法体现何时拍摄,但结合双方陈述,可以认定公寓C楼前面的地下化粪池曾经进行过维修。证据20实际是证据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组成部分之一,应予采纳。证据21系纳诺康公司办公楼和厂房的竣工验收报告,并非案涉公寓C楼的验收报告,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提交的证据1、3、4,纳诺康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系,应予以采信。证据2任职通知,是原长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任命***为原长汀县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副总经理的通知,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纳。对纳诺康公司申请法院调取的材料,双方对真实性均无异议,应予以采纳。
综合采信的证据和双方的陈述,对本案主要事实做如下认定:
2008年10月15日,纳诺康公司(发包人)与宏星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纳诺康公司将位于长汀工贸新城该公司公寓C楼的土建、装饰及配套水电安装工程的发包给宏星公司施工,并约定包工包料,工期自2008年10月18日至2009年7月21日,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价款3,064,122.98元。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项目经理为***。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六套。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为罗盛生,职务监理员,职权负责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监督。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屋面出水付合同价款的5%,外墙装修完毕付至合同价款的75%,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合同价款的95%(含设计变更增减造价)。工程质量综合评定应达到承包人承诺的质量等级标准,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有权扣罚合同造价的5%作为违约金。若结构验收不合格,承包人须按相应工程造价赔偿发包人一切损失。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土建工程的保修期为50年。合同通用条款后加盖了宏星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作为代理人也签字确认。专用条款处加盖了宏星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未签字。
合同签订后,纳诺康公司提供了设计图纸,***亦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施工范围包括了公寓C楼的地基、楼房结构建设、水电工程等。***在施工过程中和完工后均有向纳诺康公司领取部分工程款。同年11月,经过福建省长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核,纳诺康公司可在工业新区建设厂房和宿舍,占地面积16630.38平方米。案涉公寓C楼完工后,未进行竣工验收,但已经实际交付使用。
2017年,公寓C楼墙体出现裂痕,***曾对公寓C楼前地下化粪池进行了维修。2020年,长汀县加强了对房屋质量安全的排查。同年10月,长汀产业园管委会委托郑州工程检测公司对纳诺康公司公寓C楼进行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同年11月12日,郑州工程检测公司做出编号为202014701053的《鉴定报告》。鉴定报告主要内容为:六、现场勘查、检测结果6.1.1概况,该楼位于长汀县工贸新城纳诺康公司(山岭寨11号),所检测的主体为5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该房无正规设计图纸,东西朝向,平面呈“U型”布置,南北长23.8m,东西长39.8m,检测面积约4736.2㎡。6.1.2常规建筑材料送检情况,混凝土标养、同条件养护试块报告,混凝土抗渗性报告,钢筋原材、钢筋焊接、钢筋机械连接性能报告、砂浆试块等检测资料不详。6.2外观质量缺陷及损伤——地基基础:该房外观质量差,发现上部结构有因地基不均匀沉降造成的裂缝,亦有明显倾斜、变形、位移及沉降裂缝等异常现象,场地无滑移迹象。上部承重结构:该房混凝土构件及其节点表面已出现破损,混凝土有明显开裂、掉角、局部剥落,钢筋无露筋、锈蚀等外观质量问题;框架柱有明显倾斜变形,混凝土梁、板有明显下挠变形……。6.4混凝土抗压强度6.4.1框架柱:依混凝土浇筑日期计算,该检验批构件混凝土抗压强度换算龄期换算修正系数аn=0.94。6.4.2框架梁:依混凝土浇筑日期计算,该检验批构件混凝土抗压强度换算龄期换算修正系数аn=0.94。6.5房屋整体垂直度:经检测,该楼整体满足规范要求。七、承载力复核:该房屋无正规设计图纸,根据现场检测结果对该房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进行复核验算。7.3计算结果:在现状荷载作用下对该房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进行建模验算,经验算,所测混凝土柱、混凝土梁抗力R与作用效力S之比(R/γ0S)﹥1.0,承载力满足规范要求,均评定为du级。八、安全性鉴定8.1第一层次(单个构件)鉴定评级:按承载能力、构造、不适于承载的位移或变形、裂缝或其他损伤等四个检查项目进行综合评定。1-5层混凝土柱、土梁构件均评为du级。单个板构件:该建筑混凝土板外观质量较差,发现遭受明显的损坏,未受结构性改变、修复、修理或用途、或使用条件改变的影响,已无法正常工作,且怀疑可靠性不足,混凝土板的安全性等级评定为du级。但该报告第20页所列的单个构件安全性鉴定评级结果表显示:单个砼柱构件、砼梁构件、单块板构件“未见明显变形、裂缝、缺陷及其它损伤,工作正常,均评为du级”。8.2第二层次(子单元)鉴定评级:基础、上部承重结构、非承重围护结构的安全性等级为du级。8.3第三层次鉴定: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的安全性等级为Dsu级。九、鉴定结论为:经现场检查、检测及结构承载力分析,该楼安全性等级为Dsu级(Dsu级: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已影响整体安全,应采取措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安全性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的要求。建议:在使用过程中应对该工程进行定期检查与维护,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对变形构件应及时处理。鉴定结论作出后,长汀产业园管委会在公寓C楼粘贴了“此处危房请勿靠近”的标识,并粘贴了要求住户搬离的通告。诉讼过程中,因该鉴定的安全性等级与鉴定结论存在矛盾之处,纳诺康公司向长汀产业园管委会提出异议,郑州工程检测公司重新出具了一份编号和日期完全相同的鉴定报告,结论为:经现场检查、检测及结构承载力分析,该楼安全性等级为Dsu级,安全性不符合《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的要求。其余内容完全一致。
诉讼过程中,纳诺康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向长汀县住房和建设局调取案涉公寓C楼的地质勘察报告、土建施工图、水电施工图和规划红线图。长汀住房和建设局在调查令回执中注明提供材料如下:1.工程地质勘查报告由于时间久远无法找到,建议联系勘查单位提供;2.设计合同和设计费情况,未交过设计费;3.土建施工图及水电施工图。同时注明:不能提供第1项地质勘察报告,是因时间久远,无法找到,建议联系勘查单位提供;第2项设计合同至今未签,未交过设计费。同时提供的土建、结构和水电等施工图仅加盖了长汀县建筑设计院的印章。另外,长汀县建筑设计院提供了一份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2007年我院承接了伟龙电器(长汀)有限公司厂房、办公楼、宿舍的设计任务,我院提供给法院的设计图包括名称为伟龙电器公司公寓C。项目工程的地质勘察报告由监事会单位提供,勘察单位为赣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勘察报告名称为《长汀县伟龙电器厂房、宿舍、办公楼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基础持力层为③粘土质砾砂,地基承载了特征值fak取240KPa,基础形式为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伟龙电器(长汀)有限公司变更为***诺康电器有限公司后,设计图中的公司名称也作相应调整。因为时间问题,我院查找不到地勘报告,建议向赣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调取《长汀县伟龙电器厂房、宿舍、办公楼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根据该份情况说明,纳诺康公司向本院申请向赣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设计院)调取《长汀县伟龙电器厂房、宿舍、办公楼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本院依法向该公司发送了协助调查函。赣州设计院在协助调查函回执中注明“未找到《长汀县伟龙电器厂房、宿舍、办公楼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诉讼过程,本院到现场进行勘察,并拍摄了勘查照片。案涉公寓C楼呈U形状,实际是由左、中、右三栋楼房组成,而墙体裂痕最严重的位于该楼的左边一栋(若面向大楼中间则为右侧)。
另查明,1.伟龙电器(长汀)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19日注册登记,法定代表人蔡春修。同年12月20日,经长汀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复,伟龙电器(长汀)有限公司更名为纳诺康公司,同时变更了经营范围。
2.宏星公司于2005年8月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赖秋成,***系该公司股东和董事。
3.2020年1月,***以纳诺康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纳诺康公司返还借款1,100,000元及利息。***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该借款包括纳诺康公司尚欠的工程款。纳诺康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春修在调解过程中陈述,该款系工程款,不是借款。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案涉公寓C楼结构安全问题是什么原因(哪个环节)造成的?应否由***和宏星公司承担责任?二、案涉房屋存在的结构安全问题能否通过修复达到法定的安全标准,还是应当整体拆除处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若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有缺陷或指定分包的其他专业性工程(如勘察工程)等存在过错,并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若系施工环节产生的质量问题,则应由施工人承担责任。从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看,宏星公司负责案涉公寓C楼土建、装饰及配套水电安装工程,不包括勘察和设计。因此宏星公司(含***)仅需对施工质量承担责任。虽然案涉工程未竣工验收便交付纳诺康公司使用,但施工人仍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从郑州工程检测公司做出的鉴定报告看,该机构仅对公寓C楼结构安全问题进行了鉴定,但未明确造成该楼不安全的因素是什么?也未明确是勘查、设计和施工中哪一个或哪几个环节造成的。而纳诺康公司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排除案涉工程在勘察、设计环节中可能存在的缺陷,故仅凭鉴定报告不足以认定公寓C楼的结构安全问题系施工环节导致。其次,经郑州工程检测公司鉴定,案涉公寓C楼的结构安全被评定为Dsu级,即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安全性要求,已影响整体安全,应采取措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但对于如何采取措施,该鉴定机构却未提出具体的可行性意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针对房屋的危险程度存在四类处理方式:即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的规定,在缺乏专业机构提出明确具体可行的修复意见的情况下,安全性等级为Dsu级的房屋原则上应当采取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的处理方式。因此,纳诺康公司诉请修复的主张,须有专业机构的明确意见以及具体修复方案,否则可能因修复不当而造成更大的人身财产损害。但经释明后,双方均不申请对上述问题进行鉴定,也不申请鉴定人出庭,故纳诺康公司要求***、宏星公司对案涉公寓C楼进行修复以及赔偿因修复产生的搬迁、安置等费用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宏星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诺康电器工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诺康电器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段小华
审 判 员 李 环
人民陪审员 童以业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晓莉
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