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21执14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执行人: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

法定代表人:赖秋成,董事长。

***与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汀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821民初26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16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媒体曝光告知书、执行决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人行等,并于2020年7月23日冻结了相关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3、另案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长汀县××镇××路××花园××区的房产,现已有案外人对已查封的部分财产提出了执行异议,现正在审查,需要按法定程序等审查结果出来后,才能确定是否处置查封的财产。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通过约谈形式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确认。

本案目前实现债权数额0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经法院查证被执行人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国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刘德秀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