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821执225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长汀县。
被执行人: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秋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闽0821民初248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秋成、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12月28日归还本金30万及自2015年3月11日始至还清借款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此款*秋成、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归还。该调解于2017年12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本金30万元及利息。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和收支情况,本院决定对其作出拘留决定书,因其下落不明,未对其实际采取拘留措施。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账户有可供执行的存款等财产。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皮一块。该地皮已被他人承租,尚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闽0821执225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