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市京环点胶针有限公司、浙江巨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浙温执提字第3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负责人:***。
被执行人:温州市京环点胶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巨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据(2014)温鹿商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2014)温鹿执民字第274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京环点胶针有限公司、浙江巨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本院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市京环点胶针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20148.03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巨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6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