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市京环点胶针有限公司、浙江巨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4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浙温执督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负责人:***。
被执行人:温州市京环点胶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巨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京环点胶针有限公司、浙江巨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温鹿执民字第2740号],因相关的案件已在本院执行,为便于统一处理,该院报请本院提级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执民字第2740号案件由本院执行。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淑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