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302执6203号
申请执行人:林彩霞,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被执行人:浙江巨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7191518-8。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林彩霞与被执行人***、***、浙江巨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浙江巨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台州银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城支行有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浙江巨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述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合计42338.26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后);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海滨沙北村(所有权证号:116371,建筑面积:95.02平方米)的房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07月17日);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南浦住宅区温迪锦园2幢203室(所有权证号:446903,建筑面积:106.47平方米)的房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02月16日)。上述房产已被龙湾区人民法院予以首封,故本院暂无法处置。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6年11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07661.74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302执62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