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破申35号
申请人:***,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被申请人:浙江巨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划龙桥路天雄大厦9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浙江巨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浙江巨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浙江巨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现***在法院未作出受理破产清算裁定之前请求撤回其申请,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浙江巨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审判长方飞潮
审判员***
审判员叶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