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3执12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组织机构代码:32829785-6。
法定代表人黄道海。
被执行人浙江环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93383856。
法定代表人杜有忠。
被执行人杜有忠,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裘秋英,女,1962年7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浙江巨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组织机构代码:697051739。
法定代表人杜有忠。
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环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杜有忠、裘秋英、浙江巨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132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4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将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在本院执行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环兴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杜有忠、裘秋英、浙江巨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但房产均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杭州坤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陈 伟
执 行 员 李 俊
执 行 员 陈 丽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许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