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威环执字第2031-1号
申请执行人于俊,男,汉族,1979年4月15日生,住即墨市马神庙街66号内6户。
被执行人上海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工程处。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的第三人到期债权目前不宜提取,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威环民一初字第320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二、本院(2009)威环执字第203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