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广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01民初9198号 原告:上海广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241号3幢D9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寅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03弄9号楼1702室、17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路575弄1-17号A区145-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广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乐公司)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受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本院依法中止审理本案,恢复审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通知上海**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广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广乐公司工程款4,575,998.32元;2.判令**公司就诉请第一项中**公司应付工程款4,575,998.32元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本市黄浦区十六铺地区(中山东二路以东)综合改造二期工程建设方为上海市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江公司),总包方为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公司)。2017年2月,**公司与XX集团公司就本市黄浦区十六铺地区(中山东二路以东)综合改造二期工程签订《道路、排水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由**公**包本市黄浦区外马路、东门路道路及排水工程,工期暂定自2017年2月19日至5月30日,工程款暂定7,773,400元。同月,**公司通过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股份公司)与广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由广乐公司向**公**包工程供应物料,合同价款1,947,336元。同时,广乐公司经**公司指示进场施工,双方约定广乐公**担全部工程内容,按工程结算款的5%支付**公司管理费。广乐公司与总包方、建设方直接对接,配合总包工程进度赶工完成道路施工。现**公司与总包方完成结算,工程款7,989,825.60元,但**公司仅于2017年6月、8月先后支付采购款900,000元、1,047,336元,另通过**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3月3日先后支付工程款485,000元、582,000元,扣除管理费后,仍余4,575,998.32元未付。**公司在工程中与**公司存在串通,且收取**公司支付的一定工程款,应就**公司应付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因协商不成,广乐公司只得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公司辩称,不同意广乐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请。**公司牵头承接工程后,由**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与XX集团公司签约,工程施工由**公司负责。考虑到合同履行的合法性,**公司以劳务分包形式与**公司于2017年2月18日签订分包合同,以材料采购形式委托母公司XX股份公司与广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签订采购合同。因广乐公司后以**公司施工班组的角色进场施工,故**公司、**公司、广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签订三方协议以明确责任,约定工程由**公司实施,**公司与广乐公司之间的材料采购合同亦由**公司实施并付款,**公司按结算工程款扣除3%管理费等费用,其余款项支付**公司,**公司和广乐公司自行结算款项。后为避免**公司挪用款项等风险,**公司自行于2017年6月、8月先后支付广乐公司采购款900,000元、1,047,336元,采购款支付完毕,**公司对此无异议。工程竣工后,**公司与XX集团公司于2021年10月完成工程款结算,金额7,989,825.06元,双方已结清。**公司另与**公司结算工程款,确认金额5,551,536.87元,**公司至2022年1月已完成付款义务,未拖欠**公司工程款。**公司已与广乐公司、**公司分别结清采购款、工程款,广乐公司系与**公司形成工程承发包关系,其双方应自行结算工程款,与**公司无涉。 **公司辩称,不同意广乐公司的诉请。**公司前期与XX集团公司***等人接洽并承接工程,但因欠缺施工资质,故由**公司与XX集团公司签约。后**公司与**公司签订分包合同,与广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还签订三方协议。**公司再将除混凝土、回填土方施工以外的工程内容分包给广乐公司,双方达成一致,以结算工程款为基数,扣除**公司前期垫付款2,100,000元和管理费,余款由**公司分得41%,广乐公司分得59%。为此,**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广乐公司发送合同,但广乐公司未打***,后因工期紧张,该事项耽搁,但双方均无异议。**公司对工程施工和工程款结算负责,就采购款付款事宜,**公司与**公司作了沟通,后**公司同意**公司直接向广乐公司付款。工程竣工后,**公司与**公司结算工程款5,551,536.87元,扣除垫付款、管理费及不属于广乐公司施工部分的款项,**公司已超付广乐公司工程款,且广乐公司系要求**公**担连带责任,此亦无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17年2月17日,**公司(乙方、承包方)与XX集团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道路、排水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及附件,合同中含以下约定:1.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十六铺地区(中山东二路以东)综合改造二期工程。(2)工程地点:北至东门路、西至外马路、东至黄浦江、南至复兴路轮渡站之间的狭长地带。(3)承包范围:外马路道路、排水和东门路道路、排水。(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施工、及与其他单位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完成道路排水工程所需做的所有工作。(5)质量等级:一次性验收合格。(6)合同价款(暂估):7,773,400元(含增值税及附加)。2.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2月19日(暂定),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5月30日(暂定),工期日历天数一百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确认的开工指令为准。3.工程价款和结算方式:(1)本合同价款暂估(不含税)7,547,000元,对应税率3%,增值税税款226,400元,价税合计7,773,400元。(2)本工程计价结算方式执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式。乙方承诺,本工程乙方自行承包范围内甲方与业主最终结算造价(包工包料)的5%作为乙方对甲方的让利。此让利费用中不包括工程税金、工程保修金、政府规定的各类应缴费用以及必须代付的相关费用,上述费用除业主已代扣的外,其他费用由甲方代扣代付,由甲方代付费用均按实际发生额含税在甲方每月与支付乙方的工程款中同比例扣除。乙方承诺不会因本工程施工内容的减少或增加,减小上述已达成的下浮率。(3)本工程量根据施工图纸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按实际完成并由业主核定后的数量结算。(4)本工程与业主的结算工作以乙方为主,但当乙方和造价咨询单位争议较大或迟迟不能结算时,甲方有权单方面出面与业主和造价咨询单位最终确定结算价,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4.工程质量: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96)等现行国家、地方指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5.工程款的支付:(1)本工程无任何预付款,合同签订乙方进场施工,以一个月为一期,按当期(当月的21日前)实际完成工程量,甲方按初步预算审核金额的当期已完成工作量的70%支付进度款。施工完成验收合格,支付至初步预算审核金额的80%。甲方与业主完成最终结算,双方结算完毕后且开具100%增值税普通发票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尾款在整个工程竣工后两年,届满六十天内结清。(2)甲方保留结算造价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两年后,届满六十天内结清保修金,保修期内甲方有权使用保修金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在保修金中抵扣,保修金利率为零。6.保修:(1)保修内容及范围:乙方对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项目在使用中,因乙方原因而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均承担保修责任,保修费用由乙方承担。(2)保修期限两年,应以整个项目工程竣工备案后第二日起计算保修期。 2017年2月18日,**公司(甲方、发包方)与**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道路、排水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合同主要约定如下:1.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十六铺地区(中山东二路以东)综合改造二期工程。(2)工程地点:北至东门路、西至外马路、东至黄浦江、南至复兴路轮渡站之间的狭长地带。(3)承包范围:道路雨水管、井安装;道路水稳层、沥青面层铺设施工;***、平石安装;树池安装等。(4)承包方式:包工、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施工及与其他单位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完成道路排水工程所需做的所有工作。(5)质量等级:一次性验收合格。(6)合同价款(暂估):5,505,400元(含增值税及附加)。2.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2月19日(暂定),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5月30日(暂定),工期日历天数一百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双方确认的开工指令为准。3.工程价款和结算方式:(1)本合同价款暂估(含税)5,505,400元,本合同价对应税率3%(增值税)。(2)本工程计价结算方式执行甲方与总包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式。固定单价,工程量以甲方与总包方结算工程量进行结算。乙方承诺不会因本工程施工内容的减少或增加而调整单价。(3)本工程量根据施工图纸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按实际完成并由业主核定后的数量结算。(4)乙方积极配合甲方与总包方的结算,但当甲方和造价咨询单位争议较大或迟迟不能结算时,甲方有权根据总包方单方面出面与业主和造价咨询单位最终确定工程量,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4.工程质量:本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和《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96)等现行国家、地方指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5.工程款的支付:(1)预付款:本工程预付款500,000元(已于2016年11月28日支付),作为乙方项目前期筹备款项。(2)进度款支付:合同签订乙方进场施工,以一个月为一期,按当期(当月的21日前)实际完成工程量,甲方按初步预算审核金额的当期已完成工作量的70%支付进度款。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含预付款支付至初步预算审核金额的80%。甲方与总包方成最终结算,双方结算完毕后且开具100%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保留保修金金额后全部支付乙方。尾款(保修金)在整个工程竣工后两年,届满六十天内结清。(3)甲方收到总包方的工程款是甲方同期支付乙方工程款的前提,若甲方未收到总包方当期工程款,则乙方不得追究甲方未按期支付的责任。(4)甲方保留甲方与总包方合同约定的保修金金额,保修期满两年后,届满六十天内结清保修金,保修期内甲方有权使用保修金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在保修金中抵扣,保修金利率为零。6.保修:(1)保修内容及范围:乙方对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项目在使用中,因乙方原因而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均承担保修责任,保修费用由乙方承担。(2)保修期限两年,应以整个项目工程竣工备案后第二日起计算保修期。 2017年2月20日,XX股份公司(甲方、购货单位)与广乐公司(乙方、供货单位)签订《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外马路、东门路道路及排水工程建筑材料采购合同》,XX股份公司系**公司唯一股东。该合同主要约定如下:1.甲方向乙方采购道路及排水工程各类建筑材料共计价款1,947,336元。2.本合同单价实行固定单价,即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单价不变。3.对产品标准名称和编号、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具体约定如下:质量要求有国家、行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约定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如因工程需要,对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在此条中明确约定。4.产品的包装标准和费用承担:乙方承担。5.乙方送货(运费包含在约定单价中),到货地点为甲方外马路、东门路工地,现场装、卸费用由运费承担方负责,本合同生效或甲方下达订单(订货计划)后十五天内交货。6.双方约定唯一计量依据为:甲方指定签收人员***的签收。签收人员应在收到货物当日签发货物签收单一式两份,由乙方指定送货人和甲方指定签收人共同签字,双方各执一份,作为结算时确定货物数量的唯一法律依据。甲方对货物的入库签收并不影响乙方对货物本身应承担的质量责任。7.货款的结算、付款时间:(1)结算数量:以甲方指定签收人和乙方指定送货人共同签字的签收单为准;已进行阶段性结算,制作了月或季供货核算单的,以该月或季供货核算单为准。共它任何凭证都不能成为确认供货数量的依据。任何在生产、加工、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的损耗数量及货物自然损耗数量均不计入结算数量。(2)结算时间:每一种规格型号材料全部交付后七天内办理结算。(3)付款时间:每一种规格型号材料办理完结算后七日内付至结算价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三十日内付至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4)每次付款前,乙方向甲方提供对应金额的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7年3月1日,**公司(甲方)、**公司(乙方)、广乐公司(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甲方与乙方于2017年2月18日签订了外马路、东门路《道路、排水工程施工合同》,甲方与丙方于2017年2月20日签订了《外马路、东门路道路及排水工程建筑材料采购合同》,根据外马路、东门路道路及排水工程(以下简称该工程)实际实施方式和运作模式,特签订本补充协议,以资三方共同履行。2.乙方系甲方与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包方)外马路、东门路《道路、排水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的实际实施单位,针对甲方与总包方关于外马路、东门路《道路、排水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中涉及甲方的全部义务均由乙方承担和履行。甲方与总包方关于外马路、东门路《道路、排水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已在乙方处留存一份,乙方全面理解和准确掌握合同内容。3.甲方收取该工程甲方与总包方结算价款(含税)3%管理费用,甲方实际发生的税费(甲方抵扣乙方及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后实际承担的税费)及附加等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与总包方结算款项扣除3%管理费用、实际税费及附加后的款项即为乙方应得结算款项,进度款为甲方收取总包方进度款扣除3%管理费用、实际税费及附加后的款项即为乙方可得进度款款项。4.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外马路、东门路道路及排水工程建筑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编号BTAH(2017)-012)实为乙方具体实施,对应的材料款由乙方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资金范围和时点内自由支配(甲方支付丙方的资金额度和付款时点由乙方确定),甲方支付乙方及丙方的资金额度同样不超过第二条之约定。即使在甲方与业主方办理完结算且取得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项,且甲方支付乙方及丙方款项总和已达到第二条约定,而甲方仍未全部支付丙方的材料款,则剩余材料款的给付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丙方不再追索甲方的给付责任。5.乙方对该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施工成本负全面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总包方对于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罚款和索赔,以及由于乙方原因对于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6.乙方对该工程的保修负全部责任,因保修不及时或总包方的费用追索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7.甲方支付乙方的预付款抵扣另行商议,但须在甲方支付乙方结算款时扣完。8.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上述合同签订后,广乐公司除供应建筑材料,还进场进行道路工程施工,广乐公司、**公司人员均参与施工相关联系会议,工程于同年完工。同年6月、8月,**公司先后支付广乐公司建筑材料采购款900,000元、1,047,336元,共计1,947,336元。 **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即已支付**公司500,000元,交易名称“外围”,交易摘要“工程款”。2017年起,**公司陆续支付**公司工程款,后经工程款结算,**公司与**公司签署《分包结算确认单》,载明最终结算价5,551,536.87元,确认日期2021年12月31日。 审理中,广乐公司为证明其进行施工及参与工程款结算,且XX集团公司与**公司已完成工程款结算,提供下列证据:1.证据名称为广乐公司***与申江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广乐公司方向对方发送未经签章的工程价款结算单照片,显示发承包双方为XX集团公司、**公司。广乐公司方并表述:“他们扣掉这么多。”对方回复:“你要么直接找熊谈谈,去他家里。”2.证据名称为广乐公司***与**公**争战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对方表述:“老许,二建的钱还没有打到公司,***说是明天,我们公司财务加班到今天就全部放了。和***说好了,过完年再付款了,你要抓紧和他谈好哟。”广乐公司方回复:“谈不好。”“我和老板说了。”“老板说等钱到了再一起碰头。”对方回复“OK”表情符号。对方还表述“送审价940万元。”“和(核)定价925万元,应该是比较合理的。”广乐公司方回复:“还有补差。”对方回复:“这个你和***吧,补差是否应该含在送审价里?”3.证据名称为广乐公司***与XX集团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对方表述:“如果结算送审承诺没问题请盖两份过来,书面结算书及相关资料装订一份过来。”广乐公司方回复:“你好!我们熊总说等唐总方便见过谈好吧。”对方还表述:“许老板,十六铺业主快付款了,你们的分包结算手续快派人来办掉,结掉才可拿钱,不结二建一分不付,请知悉!”广乐公司方回复:“***说他安排。”对方回复:“安排啥?”广乐公司方回复:“他安排结算。”对方回复:“许老板,你现在是不急着拿钱了是吧?”“许老板,二建让通知你们抓紧结算,结算办掉,这次业主钱下来给你们付了!”“如果你这次不一起结掉,后面不要来找我们协调哈,就放那,我们也不管了。”“***他又不垫钱的,主要是你在垫,他不用急,拖着就拖着,但你要想想清楚。”4.未经签章的工程价款结算单拍照件一份,显示发承包双方为XX集团公司、**公司,工程结算总价(含税)7,989,825.06元。 审理中,**公司为证明系其承接工程并垫付工程保证金,提供《市政道路及排水施工分包内部协议》一份,协议内容如下:关于本市十六铺(中山东二路以东)综合改造二期工程的外马路和东门路市政道路及排水施工进行分包事宜,经甲方(***)、乙方(***)友好协商,就该项目合同的订立及单价付款方式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1.甲方现委托**公司与XX集团公司签订本市十六铺(中山东二路以东)综合改造二期工程的外马路和东门路市政道路及排水施工合同。2.甲方现与乙方签订本市十六铺(中山东二路以东)综合改造二期工程的外马路和东门路市政道路及排水施工合同(内部协议)。3.双方协商同意,甲方把本市十六铺(中山东二路以东)综合改造二期工程的外马路和东门路市政道路及排水施工以包工包料形式(暂估价为8,219,484.93元,详见工程量清单)分包给乙方施工。乙方按图施工并最终编制结算书,甲方向乙方收取30%的管理费(含大合同总包下浮点),管理费基数为**公司与XX集团公司终审总价为准。4.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工程保证金1,500,000元,由乙方扣除甲方之前欠款1,000,000元,在本合同签订时只要支付500,000元,如违约合同无效。保证金返还从第一次付工程款开始支付,在每一次综合管理费支付,在支付保证金期间甲方不得收取综合管理费,直至1,500,000元全部返还为止,甲方才可收取综合管理费。5.本项目无预付款,付款方式以**公司与XX集团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准。管理费(结算总价下浮后)30%由**公司收到总包XX集团公司进度款及竣工验收款后按比例代扣,余款由**公司直接支付甲方。6.具体事宜以**公司与总包XX集团公司签订大合同为准。7.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该合同甲、乙方落款处分别为***、***字样签名,落款日期2016年11月27日。 审理中,**公司为证明其与广乐公司就工程分包及工程款分配事宜达成一致,提供下列证据:1.电子邮件发送记录截屏,显示邮件主题为“道路、排水施工劳务合同-***”,发件时间2017年3月19日,附件为文件名为“道路、排水施工...”的word文档,发收件双方均为163邮箱。2.甲方为**公司,乙方处空白,日期为2017年3月19日,且未经签章的《道路、排水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一份,其中含以下条款:(1)工程名称:十六铺地区(中山东二路以东)综合改造二期工程。(2)工程地点:北至东门路、西至外马路、东至黄浦江、南至复兴路轮渡站之间的狭长地带。(3)承包范围:外马路道路、排水和东门路道路和排水。(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施工及与其他单位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完成道路排水工程所需做的所有工作。(5)质量等级:一次性验收合格。(6)合同价款(暂估):8,219,484.93元(含增值税及附加)。(7)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2月19日(暂定),计划竣工日期2017年5月30日(暂定),工期日历天数一百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确认的开工指令为准。(8)工程价款和结算方式:甲方扣除工程审定总价款的41%后支付乙方,乙方出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增值税发票。本工程因增加的工程量所增加的工程费,除支付乙方必须的材料费及人工费外归甲方所有,乙方不享受抛高利润的部分。(9)工程款的支付:a.本工程无任何预付款,甲方收到工程款后,按比例支付乙方。b.合同结算完成后,乙方应按结算价100%开齐增值税发票,同时提供所有预缴税款凭证,若乙方未收齐结算价发票和预缴税款凭证,甲方不予支付结算尾款。c.甲方保留结算造价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两年后,届满六十天内结清保修金,保修期内甲方有权使用保修金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在保修金中抵扣,保修金利率为零。(10)保修:a.保修内容及范围:乙方对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项目在使用中,因乙方原因而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均承担保修责任,保修费用由乙方承担。b.保修期限两年,应以整个项目工程竣工备案后第二日起计算保修期。 审理中,广乐公司陈述**公司提供的《市政道路及排水施工分包内部协议》中的甲方系XX集团公司人员,但广乐公司对该协议不知情;广乐公司与**公司就工程分包和工程款分配事宜不存在约定,未收到**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合同;广乐公司负责全程施工,现场无**公司、**公司施工人员。**公司陈述其仅协调工程进度和工程款结算,施工和工程款结算事项具体由**公司负责,广乐公司施工及工程款结算均受**公司指示;XX集团公司已与**公司结清工程款7,989,825.06元。**公司陈述其负责施工管理和工程款结算事项,已与**公司结清工程款5,551,536.87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广乐公司提供的专业分包合同、工程价款结算单、微信聊天记录、签证联系单、安全会议纪要、竣工验收会议纪要等证据,**公司提供的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合同、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分包结算确认单、付款凭证、发票等证据,**公司提供的内部协议、电子邮件记录、专业分包合同、签证联系单、分包结算确认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或再分包。本案中,**公司作为承包方与XX集团公司于2017年2月就案涉工程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后,随即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另通过关联公司与广乐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公司、**公司、广乐公司不久又签订补充协议,而在此之前,**公司***就案涉工程承揽事宜与相关人员于2016年11月即签订内部协议。根据该几份合同,**公司在**公司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前已介入案涉工程承揽事宜,后案涉工程实施亦由**公司负责,包括落实采购合同项下广乐公司材料供应事宜,**公司仅从其与XX集团公司结算工程款中提取管理费、实际发生的税费及附加费用,且**公司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前即已向**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用途为案涉项目前期筹备,金额亦与内部协议中***应实付案涉工程保证金一致。结合**公司预付款情况,其支付**公司该款项时间亦在内部协议签订次日。故案涉工程并非**公司作为实际专业承包方承揽,而系**公司借用**公司名义承揽。 案涉工程实施过程中,广乐公司除供应材料外,还实际施工,并主张**公司与其存在发承包关系,但无证据证明双方就案涉工程施工存在任何形式的发承包合意,亦无证据证明**公司支付广乐公司除采购款之外的工程款。同时,广乐公司作为三方补充协议的缔约方,应知晓案涉工程实由**公司负责实施、***系**公司人员、**公司与**公司按约定结算工程款等事项。广乐公司虽否认其与**公司就案涉工程施工及工程款分配事宜存在约定,但广乐公司与相关人员就工程款结算事宜沟通时均表述其需与**公司***沟通或由**公司***负责等内容,广乐公司确认收取的两笔工程款亦由**公司支付,且无证据证明**公司系受**公司委托付款。故广乐公司提出的**公司与其就案涉工程施工存在发承包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广乐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案涉工程工程款的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广乐公司另要求**公**担连带责任,亦无依据,该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上海广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43,407.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广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杰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