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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3财保77号之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3财保77号之一 申请人: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T2201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焰,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03弄9号楼1702室、17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9月5日作出(2022)沪0113财保77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现申请人上***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4万元的冻结及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武 燕 书 记 员 ***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