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3财保77号之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3财保77号之一
申请人: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T2201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焰,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03弄9号楼1702室、17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9月5日作出(2022)沪0113财保77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现申请人上***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4万元的冻结及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武 燕
书 记 员 ***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