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财保77号
申请人: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4幢JT2201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焰,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803弄9号楼1702室、170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电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84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4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上***电子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武 燕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