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11263号
原告:***,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双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73712528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6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