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中天灯业有限公司

扬州市中天灯业有限公司与句容市后白镇士海装饰工程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84民初6763号
原告:扬州市中天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句容市后白镇士海装饰工程队,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后白墅自然村。
被告:***,男,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
原告扬州市中天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后白镇士海装饰工程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原告未能提供,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