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115号
原告:扬州市中天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区。
被告:句容市后白镇士海装饰工程队,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
被告:***,男,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中天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后白镇士海装饰工程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高阳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