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中天灯业有限公司

乐开平与***、扬州市中天灯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84民初2942号
原告乐开平。
委托代理人宋本高,高邮市日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扬州市中天灯业有限公司,住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开平与被告***、扬州市中天灯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及时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诉讼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未预交,亦未申请减、缓、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高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陆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