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4民初3866号
原告:乐开平,男,1965年9月9日生,汉族,高邮市,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高,高邮市日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4月8日生,汉族,高邮市,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邮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市中天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邮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开平与被告***、扬州市中天灯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开平撤回起诉。
审判员高阳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