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84民初1666号
原告乐开平。
委托代理人宋本高,高邮市日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扬州市中天灯业有限公司,住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开平与被告***、扬州市中天灯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开平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高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陆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