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联洁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公联洁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2345号
原告:北京公联洁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67号楼1-6层(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雅静,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一,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春福金兰运输中心,经营场所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周口村大街17号。
经营者:张金兰。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总经理。
被告:北京兴华圣杰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安顺路208号。
负责人:张士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卫,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5号金丰城大厦2层A23楼。
法定代表人:李光荣。
原告北京公联洁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春福金兰运输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兴华圣杰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公联洁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公联洁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先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万 舸 书  记  员   刘毅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