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74民终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公联洁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董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玉,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站,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
负责人:曹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亚浩,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金秀,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天罡,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李青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珀,男,198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斯,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闫连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晖,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一方,女,199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乔晓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兵,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兰宝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云龙,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腾,北京市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公联洁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上诉人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北京市路桥管理养护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北京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被上诉人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9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913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艳红
审判员
林文彪
审判员
赵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廖清顺
书记员
李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