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联洁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公联洁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5民初91736号
原告:***,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北京公联洁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67号楼1-6层(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雄,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公联洁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雄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修车费28 600元、交通费114元。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2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望京桥西至四元西桥段,原告因道路上有石头,石头托底导致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原告车辆受损,被告是该路段的维护责任方,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
被告辩称,我公司是事发路段管理方,我公司没看到损害现场,事后也无人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对原告是否是在我公司管理的路段发生的单方事故存疑。且我公司已按要求对相关路段进行维护,尽到维护义务,事发路段是开放道路,车辆可随时进入,我公司只要达到一定清扫次数即可,不可能实时清扫。原告作为司机,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导致发生单方事故,我公司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亚运村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2021年8月28日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望京桥至四元西桥段外环主路,原告驾驶×××号车辆轧到石头,石头托底,原告车辆底部受损。原告称因事发于凌晨,其当时未报警,未对现场情况拍照留存,其于当天天亮后报警,交警未到事发现场。原告提交28 600元配件发票和清单,证明修车费,维修项目为元宝梁3000元、转向机2万元、发动机护板800元、变速箱护板600元、后桥护板200元、车身护板800元、工时3200元。原告提交114元出租车票,证明交通费。被告认可事发路段由其管理,提交清扫车、工程车、洗地车、水车等运行记录,证明其已对管理路段进行了维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七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原告以其车辆在道路上被石头托底受损为由要求道路管理方赔偿,但原告是事后报警,其对事发现场情况如致损石头大小、数量等未留存证据,交警是根据原告的陈述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道路管理维护上存在缺陷,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 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