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阿克苏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第二中学家属区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102民初430号 原告:阿克苏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171089773X9,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健康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第二中学家属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塔中路19号第一师第二中学校园内。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委员会联系人。 原告阿克苏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第二中学家属区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阿克苏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克苏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7元,减半收取计464元,由原告阿克苏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丽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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