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宁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01执恢1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6年1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宁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解放西路384号二路。
法定代表人:*树其,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甘民再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2019年5月15日以(2019)甘01执恢164号依法立案受理。2019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宁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9年11月27日我院以(2019)甘01执恢164执行裁定书对宁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7750.40元(其中返还保证金150000元,三通一平临设款50000元,爆破费10000元,赔偿款39114元,赔偿损失48708.80元,案件受理费29927.60元。鉴定费2000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9年5月20日、2019年7月24日对被执行人宁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未查询到相关财产线索财产。2018年12月2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宁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甘民再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何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武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