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4民初17789号
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立掌公路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杜新艳,该镇镇长。
被告:宁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384号2楼。
法定代表人:刘树其,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宁夏合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原告王宁军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70元,减半收取计5885元,退还给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人民政府。
审判员 刘 城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慧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