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万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天邦混凝土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万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2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天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周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2561246326A。

法定代表人:刘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东胜区达拉特北路2号街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743949747。

法定代表人:赵文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天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的(2019)内0622民初10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内蒙古天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2020年3月9日电话通知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赵文峰领取执行通知书并报告财产状况,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领取执行通知书,未报告财产状况,也未在执行通知限期内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以下财产调查措施:1、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银行账户存款、不动产、持股情况和公司车辆信息。2、通过地方房地产登记机关查询了房产信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天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鄂尔多斯市万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硕

审判员 高振基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豹

本裁定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