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万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万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02执恢102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腾建。
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北路2号街坊。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在执行王钧与苏雅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高翔依照(2018)内0602民特8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法院执行476000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01月0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019年05月28日发出限高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内0602民特80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晓强
审判员  杨 林
审判员  孟 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