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万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万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托执字第191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冯世福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万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5)鄂托执字第19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海荣
审判员召日格图
代理审判员高艳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