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万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鄂尔多斯市万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602执恢91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108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19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现查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高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内0602民初108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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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贺小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