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万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鄂尔多斯市万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pt”>执行裁定书

(2015)鄂托执字第01917号

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1966年7月11日出生,男,汉族,个体,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439XXXX,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北路2号街坊。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1972年4月10日出生,男,汉族,鄂尔多斯市万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新闻中心工地,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万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5)鄂托执字第19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