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8民初3386号

***,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站,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交通运输局对面(原运管所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828MB0Q069675。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8287698345731。

法定代表人:麻春五,职务站长。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828E103327138。

法定代表人:丛颖利,职务站长。

原告***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工程建设管理站、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约50万元(以评估数额为准)。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工程建设管理站在棋盘山镇修公路。在修便道时,便道下方所留排水涵洞过小(圆通直径1米)与上方20米远的公路下方的桥涵(4米宽1.9米高)排水量相差过大。导致在2020年7月6日发生洪水时便道下方涵洞被洪水所冲垃圾堵塞,造成洪水不能正常从河道流出,洪水被憋高从坝沿上冲入我家树苗地内,导致我投资80万元建起的20多亩苗圃中的大部分树苗被毁。为此我找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站他们推脱不予赔偿,我找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站,他们让找施工方。我不知道施工方是谁,他们说找,也没找。我又找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管理局。交通局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地方道路管理站系独立法人单位,应当直接找他们解决,同时告知我此地方道路在2020年6月已交付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路管理站接管。我们找到公路管理站他们称如果不经法律判决,这么大的支出项目,我们不能自行做主处理。为此我只好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判令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约50万元(以评估数额为准),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起的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诉讼费4400.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晓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