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隆化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与承德卓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隆民初字第2919号
原告隆化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住所地隆化县。
法定代表人***,站长。
被告承德卓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化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与被告承德卓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化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隆化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撤回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