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825执667号
申请执行人***,女,住隆化县。
申请执行人***,女,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家庆,女,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系***、***母亲,基本情况同上。
申请执行人*柏树,男,住隆化县。
申请执行人***,女,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隆化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住所地隆化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等5人与被执行人隆化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刑初47号之一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等5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隆化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于2017年6月21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刑初47号之一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