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水公路管理段

山西钟华鼎盛商贸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沁水公路管理段、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5民初129号
原告:山西钟华鼎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北路57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1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秦城乡前秦村,系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联合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省沁水公路管理段。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路段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路段员工。
被告: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同创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元遗山南路玫瑰苑7幢01单元5屋东户。
法定代表人:任国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协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协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钟华鼎盛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山西省沁水公路管理段、北京鑫畅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山西同创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山西钟华鼎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钟华鼎盛商贸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钟华鼎盛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852元,减半收取计7***26元,由原告山西钟华鼎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