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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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002民初5035号
原告:海南德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168号金鹿大厦三楼北面办公室301-3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琼海市(文坡社区。
原告海南德森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海南德森电梯有限公司以双方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德森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德森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海南德森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智伟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