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德森电梯有限公司

海南德森电梯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9002民初5035号 原告:海南德森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168号金鹿大厦三楼北面办公室301-3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琼海市(文坡社区。 原告海南德森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海南德森电梯有限公司以双方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德森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德森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海南德森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智伟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