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403执405号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邦成商贸有限公司,住鹤岗市工农区17委昌盛**团**楼**。
法定代表人:夏玲丹,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鹤岗市市政建设管理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4004141146734,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电信路**。法定代表人:纪青华,职务:处长。
本院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3民初29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岗市邦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岗市市政建设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黑0403执4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大龙
审判员 孙建业
审判员 李 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院印)
书记员 张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