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市政建设管理处

鹤岗市兴安区岩岩五金日杂经销商店与鹤岗市市政建设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403执27号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岩岩五金日杂经销商店,住鹤岗市兴安区53委光宇小区40号楼102室。
经营者:王岩,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鹤岗市市政建设中心,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电信路19号。法定代表人:纪青华,职务处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岗市兴安区岩岩五金日杂经销商店与被执行人鹤岗市市政建设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403执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大龙
审判员  孙建业
审判员  张钰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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