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403民初103号
原告:***,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鹤岗市市政建设管理处,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电信路。
法定代表人:宁华。
原告***与鹤岗市市政建设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系退伍军人专业分配至被告处工作,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因历史遗留问题产生原告养老保险差额19850.19元,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同意为原告缴纳,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给原告和鹤岗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出具了情况说明,并在说明中明确表示待单位账户解冻后,将差额返还给原告,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给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垫付的养老保险差额19850.19元及利息。现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的养老保险差额19850.19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我院干警韩冰系夫妻关系,为妥善审结本案,依法化解纠纷,本案不适宜由本院进行审理,并已经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晶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