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8诉前调确228号
申请人:武城县瑞恒筑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申请人:鹤岗市市政建设管理处,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加玉,黑龙江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关于武城县瑞恒筑路设备有限公司与鹤岗市市政建设管理处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武城县瑞恒筑路设备有限公司与鹤岗市市政建设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4月14日经武城县多元解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冯丽敏、杨宁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鹤岗市市政建设管理处支付武城县瑞恒筑路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35840元,于2022年5月31日前支付70000元,2022年7月31日前支付剩余65840元,武城县瑞恒筑路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货款及违约金;
二、双方当事人保证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如鹤岗市市政建设管理处出现违约,则另行支付利息(以尚欠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同意武城县瑞恒筑路设备有限公司向武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未履行全部款项;
三、双方当事人将本案的证据已全部提交且没有其他新的证据;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武城县瑞恒筑路设备有限公司、鹤岗市市政建设管理处于2022年4月14日经武城县多元解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冯丽敏、杨宁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振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