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市政建设管理处

**坤、鹤岗市市政建设管理处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4民辖6号
原告:**坤,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告:鹤岗市市政建设管理处,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电信路。
法定代表人:宁华。
**坤与鹤岗市市政建设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
**坤诉称,原告系退伍军人专业分配至被告处工作,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因历史遗留问题产生原告养老保险差额19850.19元,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同意为原告缴纳,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给原告和鹤岗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出具了情况说明,并在说明中明确表示待单位账户解冻后,将差额返还给原告,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给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垫付的养老保险差额19850.19元及利息。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与该院干警韩冰系夫妻关系,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坤起诉被告鹤岗市市政建设管理处合同纠纷,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原告**坤与工农院干警韩冰系夫妻关系,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不宜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高 琳
审判员 刘延鑫
审判员 郄鹤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雨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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